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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北省中小学“希望卫生室”公益项目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省青基会”)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希望工程的重要寄语精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精神,不断推动农村中小学卫生室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园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联合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发起实施中小学希望卫生室公益项目。

第二条  希望卫生室项目主要是为学校卫生室购置必备的器材及消耗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常态化培训卫生室人员和开展师生预防保健提供帮扶。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小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卫生条例试行基本标准》、《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175号)和《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希望工程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成后的学校希望卫生室应具备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等功能。

第四条  所有湖北省内以学校希望卫生室名义开展的筹款、资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募集及管理

第五条  省青基会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依法面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超过1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10万元以下的可在捐款备注进行说明或来函进行明确。

    第六条  省青基会设立“希望卫生室”项目科目,统一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省青基会在接受足额捐款后,再安排希望卫生室的资助项目。

三、项目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的资助标准为7万元/所,其中购置卫生室必备的器材及消耗品5万元,用于常态化培训卫生室人员1万元,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和师生预防保健1万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根据捐赠意愿适当提高标准。

第九条 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

1.购置卫生室必备的器材。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额温枪)、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常用药、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手洗消毒液等(包括但不限)。

2.开展预防保健、卫生健康知识教育普及。面向全校师生定期开展预防保健、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实时检查监测全校师生卫生健康状况。

3.培训卫生室人员。建成后省青基会连续2年利用暑假时间集中对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学校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需由地方政府匹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室房屋的装修,卫生室人员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需要保持运转的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涉及土建的,其选址、建设规模、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等,应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农村乡镇学校卫生室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准备和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捐方指定受助学校的不受此限。

1.寄宿制农村学校或3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农村学校;

2.计划改建卫生室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3.已经取得或建成后一般具备条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卫生室建成后学校须安排一位专职或兼职负责学校的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卫生室工作人员一般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5.学校能积极配合省青基会开展的与项目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学校希望卫生室受助条件的学校且有接受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资助愿望的学校,填写《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团委;所在地县级团委收到《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后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后报市州团委、省青基会审核。

第十三条  省青基会对《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审定合格、取得捐赠人认可后,省青基会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学校所在地市州团委、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附件2)。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的约定,做好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执行工作;市州团委根据《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约定,做好有关审核和协调工作。

五、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分期拨付款项。

1.学校希望卫生室必备的器材采购以及有关地方配套部分完工后,即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受助学校填写《希望卫生室竣工报告》(见附件3),经县级团委、教育部门、市州团委审核后报省青基会审核。省青基会对《希望卫生室竣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划拨5万元资助资金。如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原定的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拨付资金;如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原定的资助资金,高出部分由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承担。

2.受助学校希望卫生室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后,提交2年内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普及活动计划方案及预算,省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划拨第二阶段1万元活动资助款。

第十六条  省青基会在划拨学校希望卫生室资助资金时,同时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

六、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建成后的学校希望卫生室统一命名为“****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希望卫生室刻立碑记,镌刻捐赠人捐资助学事迹。

第十八条  学校希望卫生室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作用,为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卫生日常检查、必要的医疗服务贡献力量。

七、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十九条  省青基会应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一)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

(二)完成后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卫生室竣工报告》。

(三)捐赠人如有要求,可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希望卫生室命名。

(四)鼓励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希望卫生室的服务和管理情况。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省青基会。